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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7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xié)黨組原副書記、副主席宋金虎受賄案作出一審判決,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7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3年至2021年,被告人宋金虎利用擔任馬鞍山市雨山區(qū)委書記、區(qū)人大常委會主任、馬鞍山市政協(xié)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個人或單位在項目承接、工程建設、安全檢查、證照辦理、工作調動等方面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662.4572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宋金虎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他人財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謀取利益,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數(shù)額特別巨大,應依法懲處。鑒于宋金虎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主動交代調查機關尚未掌握的大部分犯罪事實,認罪認罰并主動退繳全部違法所得,決定對其從輕處罰,從寬處理。綜上,遂作出判決。
宣判后,宋金虎當庭表示不上訴。(張丹/文 俞琨/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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