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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28日,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師范大學黨委原書記劉樹生受賄案作出一審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65萬元;對其受賄犯罪所得及孳息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經(jīng)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樹生利用擔任太和縣倪邱鎮(zhèn)鎮(zhèn)長、太和縣副縣長,潁上縣縣長、縣委書記,阜陽市副市長、阜陽師范大學黨委書記等職務便利,以及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直接或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有關單位和個人在公司經(jīng)營、項目招投標、職務提拔等方面謀取利益,直接或通過特定關系人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共計折合人民幣662.20221萬元。
宿州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樹生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者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gòu)成受賄罪。鑒于劉樹生到案后如實供述犯罪事實,并主動交代組織尚未掌握的大部分受賄犯罪事實,具有坦白、全部退贓、認罪認罰等從輕、從寬處罰情節(jié),同時又具有為他人謀取職務提拔等其他較重情節(jié),綜合考慮其具有的量刑情節(jié),對其從輕處罰。法庭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樹生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宿州市紀委監(jiān)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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