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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12日上午,安徽省銅陵市銅官區(qū)人民法院依法對銅陵市委原副秘書長汪恕東犯受賄罪、濫用職權罪、玩忽職守罪、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一案進行公開宣判。對被告人汪恕東以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六年零十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以濫用職權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以玩忽職守罪判處有期徒刑三年零六個月;以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五十萬元。追繳被告人汪恕東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五十四萬四千三百一十八元(含已上繳的八十萬元),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被告人汪恕東自2008年1月起任中共樅陽縣委副書記、縣長、樅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2008年9月起任中共樅陽縣委書記,2016年5月至案發(fā),任中共銅陵市委副秘書長。
2007年至2012年期間,被告人汪恕東利用其擔任中共樅陽縣委副書記、縣長、樅陽經濟開發(fā)區(qū)管委會主任、中共樅陽縣委書記的職務便利及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長期收受下屬單位用公款支付購買的煙酒,并向某公司股東葉某索賄,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135萬余元。
2007年至2010年期間,在樅陽相關項目對外招商過程中,超越職權,以會議形式違法決定其無權決定的退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競拍保證金事項。最終樅陽縣財政局依據(jù)樅陽縣黨政聯(lián)席會議紀要,返還A公司土地出讓金合計2803萬余元。2010年3月30日,B公司以總價13500萬元競得樅陽某項目地塊,當日與樅陽縣國土局簽訂了《成交確認書》,約定不按期簽訂《國有建設用地使用權出讓合同》,逾期視為競得人違約,所交納的1395萬元競買保證金應當不予退還。被告人汪恕東主持召開樅陽縣黨政聯(lián)席會決定,解除樅陽縣國土局與B公司簽訂的《成交確認書》,沒收競買保證金的1%即13.95萬元。后樅陽縣非稅收入管理局按照樅陽縣黨政聯(lián)席會議形成的會議紀要精神及會議決議單,將余下1381.05萬元退還到B公司賬戶。
2012年11月,因樅陽縣政務中心項目已進入裝修階段,樅陽縣委縣政府面臨搬遷,樅陽縣政府決定將老政府地塊對外出讓。自然人曹某以1.35億元競得樅陽縣老政府地塊,后曹某等人出資成立C公司開發(fā)該地塊。因上級對樓堂館所建設規(guī)定控制較嚴,汪恕東怕承擔相應責任,要求放緩政務中心建設,導致樅陽縣委縣政府不能及時搬離老政府地塊,致使該地塊未能如約交付給C公司。后雙方解除合同,樅陽縣人民政府按照協(xié)議約定退還土地出讓金。2015年12月18日,樅陽縣國土局以5270萬元出讓老政府地塊,相比第一次出讓老政府地塊的土地出讓價款減少了8230萬元,造成政府重大經濟損失。
經查,截止案發(fā),被告人汪恕東家庭財產合計1032萬余元。除去汪恕東夫婦歷年合法收入及家庭消費,能解釋說明來源的收入合計410萬余元。無法解釋說明來源的收入合計為439.2763萬元。另查明,被告人汪恕東被留置期間,汪恕東家人向辦案機關退繳贓款人民幣80萬元。
銅官法院審理認為,被告人汪恕東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及職權所形成的便利條件,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收受財物價值人民幣135萬余元,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構成受賄罪;被告人汪恕東超越職權,以會議形式違法決定其無權決定的退還土地出讓金和土地競拍保證金事項,給國家財政利益造成損失共計4180余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濫用職權罪;在樅陽縣政務大樓搬遷工作中,被告人汪恕東嚴重不負責任,不認真履行職責,應當作為而不作為,致使國家利益遭受8230萬元的重大損失,情節(jié)特別嚴重,其行為構成玩忽職守罪;被告人汪恕東家庭有439萬余元財產不能說明合法來源,差額特別巨大,其行為構成巨額財產來源不明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汪恕東犯數(shù)罪,依法應當數(shù)罪并罰;其受賄罪行有部分索賄情節(jié),依法相應從重處罰;被告人汪恕東到案后對所犯罪行不如實供述,抗拒狡辯,拒不供認全部罪行,認罪態(tài)度不好、悔罪表現(xiàn)較差,依法予以從嚴懲處。法院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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