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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月31日上午,池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阜陽市政協原副主席肖軍受賄案進行公開宣判,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零3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50萬元,對犯罪所得人民幣439.102萬元、2.5萬美元以及犯罪孳息人民幣163.603萬元予以追繳。
法院審理認定,被告人肖軍利用擔任太和縣委副書記、組織部部長、代縣長、縣長、太和縣委書記、縣人大常委會主任、阜陽市政協副主席等職務便利,為他人在職務調整、子女安排工作、土地拆遷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本人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在司法案件處理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439.102萬元、2.5萬美元。犯罪數額特別巨大,已構成受賄罪。
案發(fā)后,肖軍如實供述了全部犯罪事實,積極退出贓款贓物,自愿認罪認罰。法院根據其犯罪性質、情節(jié)和社會危害程度,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肖軍當庭表示不上訴。(陳多潤 通訊員 李政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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