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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月21日下午,安徽省銅陵市中級人民法院公開宣判皖北煤電集團原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鄧西清犯受賄罪一案,對被告人鄧西清以犯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零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六十萬元;對違法所得人民幣五百八十五萬四千六百一十三元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經審理查明:
2000年至2018年期間,被告人鄧西清利用擔任皖北煤電集團祁東煤礦執(zhí)行董事、總經理及皖北煤電集團黨委委員、董事、副總經理等職務上的便利,在承攬工程、工程款結算、職務提拔、工作調動等方面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合計人民幣585.4613萬元。
法院認為:
被告人鄧西清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為他人謀取利益,多次收受他人財物,數額特別巨大,其行為已構成受賄罪。鑒于鄧西清具有利用職務便利為多人職務提拔、調整,收取他人財物的從重處罰情節(jié)及歸案后能如實供述部分犯罪事實,并退繳全部違法所得,可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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