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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月7日,六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原黨委書記劉健受賄、利用影響力受賄一案,以受賄罪判處劉健有期徒刑10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85萬元;以利用影響力受賄罪判處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1年零6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100萬元;對其違法所得及孽息、收益、涉案贓物予以追繳,上繳國庫。
法院審理查明,2006年至2016年,被告人劉健利用擔任淮南市代市長、市長,安徽省民政廳廳長,安徽省政府副秘書長,辦公廳黨組副書記、主任,安徽國元控股(集團)有限責任公司黨委書記等職務上的便利,為相關單位和個人在工程驗收、業(yè)務承攬、規(guī)劃審批等方面謀取利益;利用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2006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健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共計1013.47萬元。2017年至2019年,被告人劉健在退休后利用原職權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的職務行為,為他人在企業(yè)經(jīng)營、承攬項目、人事調(diào)動等方面謀取不正當利益,收受財物共計110.1萬元。
法院審理認為,劉健身為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特別巨大;在退休后利用原職權或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為請托人謀取不正當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數(shù)額巨大,其行為分別構(gòu)成受賄罪、利用影響力受賄罪,依法應數(shù)罪并罰。鑒于被告人劉健利用影響力受賄犯罪構(gòu)成自首,且認罪認罰并悔罪,涉案贓款已全部追繳、退繳,依法對其從輕處罰。遂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劉健當庭沒有表示是否上訴。(徐嬌嬌 通訊員 陸仲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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