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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月12日上午,滁州市中級人民法院對馬鞍山市政協(xié)原黨組成員、副主席劉殊濫用職權、挪用公款和受賄一案公開宣判,以濫用職權罪判處其有期徒刑5年,以挪用公款罪判處其有期徒刑10年,以受賄罪判處其有期徒刑2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數(shù)罪并罰,決定執(zhí)行有期徒刑15年,并處罰金人民幣15萬元。退出的受賄所得贓款予以沒收,上繳國庫。挪用公款未歸還的人民幣2900萬元繼續(xù)予以追繳。
公訴機關指控,劉殊身為國家機關工作人員,徇私舞弊濫用職權,致使國家利益遭受損失,共計人民幣3315.25萬元,情節(jié)特別嚴重;利用職務上的便利,個人決定以單位名義將公款人民幣4400萬元供其他單位進行營利活動,謀取個人利益,挪用公款數(shù)額巨大且2900萬元未退還;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或利用職權、地位形成的便利條件,通過其他國家工作人員職務上的行為,為他人謀取利益,非法收受他人財物折合人民幣47.975萬元、7000美元,其中索賄人民幣8萬元,應以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追究其刑事責任。
法院審理認為,劉殊犯濫用職權罪、挪用公款罪、受賄罪的事實清楚,公訴人當庭所舉證據(jù)確實充分,遂作出上述判決。宣判后,劉殊當庭表示不上訴。(陳多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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