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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釋義
《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第三十條分三款對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涉嫌違法如何追究黨紀責任作出規(guī)定。其中,第一款規(guī)定,黨組織在紀律審查中發(fā)現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或者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應當視具體情節(jié)給予警告直至開除黨籍處分。
黨員涉嫌違法的主要情形
黨員涉嫌違法主要包括兩種情形:第一,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這里的“不構成犯罪”,是指依照刑法的規(guī)定,情節(jié)顯著輕微危害不大不認為是犯罪等情形。第二,黨員有其他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違反治安管理等違法行為,損害黨、國家和人民利益的。這里的“違法行為”,涵蓋了除刑法以外的相關法律以及法規(guī)、規(guī)章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黨員有其他違法行為,導致黨、國家和人民利益遭受損害的,應當視情節(jié)輕重給予黨紀處分。
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對于“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在實踐中需把握以下問題:
一是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是指違反了為維護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而制定的《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家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公司法》等法律,以及《市場主體登記管理條例》《禁止傳銷條例》《國務院關于禁止在市場經濟活動中實行地區(qū)封鎖的規(guī)定》等法規(guī)規(guī)章中禁止性規(guī)定的違法行為。
比如,《中華人民共和國反不正當競爭法》第八條第一款規(guī)定:“經營者不得對其商品的性能、功能、質量、銷售狀況、用戶評價、曾獲榮譽等作虛假或者引人誤解的商業(yè)宣傳,欺騙、誤導消費者?!秉h員違反上述規(guī)定的,即構成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
二是對黨員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在性質上屬于刑法分則第三章“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罪”中相應條款規(guī)定的行為但又不構成犯罪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第一款中關于黨員“有刑法規(guī)定的行為,雖不構成犯罪但須追究黨紀責任”的規(guī)定追究黨紀責任。
三是對黨員有破壞社會主義市場經濟秩序的違法行為且在性質上屬于《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中關于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問題的,應當依照《條例》第三十條第二款關于黨員“違反國家財經紀律,在公共資金收支、稅務管理、國有資產管理、政府采購管理、金融管理、財務會計管理等財經活動中有違法行為的,依照前款規(guī)定處理”的規(guī)定追究黨紀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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